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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新规(《义务教育法》2021年版)

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1986年,具体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仔冲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差戚宏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虚册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即小学和初中共九年的教育。国家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这一阶段的教育,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

该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强调了国家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明确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这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指规范义务教育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此方面立法主要是1986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修订后<义务教育法>的内容

http://edu.people.com.cn/GB/4547065.html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义务教育法

法律分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义务教育法颁布哪一年

中华颂闹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颁布的。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李肆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胡枯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消芹、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哪桥轿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野做罩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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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义务教育法新规(《义务教育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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